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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园舞台跳广场舞拍照摔伤可以请求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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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25 14:50:48 打印 字号: | |

在公园里跳广场舞,用手机拍照记录舞姿,但因拍照不慎从公园舞台摔落造成九级伤残,能否要求公园承担赔偿?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认定公园已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驳回被告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3日,王某香及其同伴在深圳民法公园的舞台上跳舞。上午11时许,王某香边用手机拍照边后退,结果不慎从舞台边缘台阶处摔落受伤。其同伴呼叫保安后,保安将王某香背到警务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王某香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王某香伤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王某香认为,舞台左、右、后均未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任何安全标志,这才导致摔伤事故的发生。王某香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以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支付九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香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龙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而被告提供证明案涉舞台设计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公园保安已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原告是自身未注意舞台边缘台阶导致摔倒等监控视频证据。


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作为公园的管理者,提供了符合安全规范的舞台,对突发情况处理亦无不当之处,已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活动时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因自身不慎摔伤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预防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也有合理界限。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采取了必要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已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严格按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有利于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注意自身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提高人民群众在公共场所活动的风险意识,纠正“谁受伤谁有理”的倾向。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逯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