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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泄情绪?小心别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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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14 22:44:08 打印 字号: | |

朋友圈发泄情绪?小心别过线!什么?他竟然敢诋毁我?必须发个朋友圈怼回去。不过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宣泄情绪也应有度。这不,有人因为在朋友圈发泄情绪被起诉了!

案例一

案情回顾

张三与李四曾合作开宠物诊所,因工作原因双方产生矛盾。2020年,在某次冲突后,双方大打出手闹到派出所。

2022年的一天,李四听朋友说张三诋毁自己,气愤不已,便将张三的照片附上不当言论发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调解

对于名誉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为了争一口气,判决有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埋下隐患。该案承办法官在了解来龙去脉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针对矛盾的核心问题一一解答,对于双方采取的不当举措进行批评教育,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承诺不再传播任何关于对方的不当言论。

案例二

案情回顾

某房产公司和某建设公司,分别为案涉楼盘销售商和开发商。

因案涉商铺未按期交房、备案、办理不动产证,协商未果后,钱某在案涉楼盘销售部大喊:“店面没有不动产证,某房产公司老板李甲、李乙是大骗子”等,并将上述喊话录制成小视频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配以“某房产公司李甲、李乙是大骗子”等文字。

钱某微信朋友圈的人数达4000人以上,引起其他业主来到销售部围观。某房产公司、李甲、李乙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判决

钱某对该商铺事宜的处理不满,本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主张权利,但其采取的诋毁原告名誉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微信朋友圈人员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诉请钱某公开道歉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此外,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侵权行为造成受损的严重后果及实际受损的情况,故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钱某以书面张贴和微信朋友圈连续3天发布致歉声明的形式向某房产公司、李甲、李乙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虚拟空间通过语言、文字、视频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散布虚假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布言论者,要谨言慎行。圈内人员、网民要自觉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不轻信、不转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共同维护文明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责任编辑:逯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