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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违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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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18 10:24:49 打印 字号: |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贺红梅

学起来

第四十一集

开栏语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是一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栏目,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贺红梅、崔志刚、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让我们一起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42

读起来

通过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学成违约拒回原单位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某大学诉谢某人事争议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批)

基本案情:谢某于2005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被作为人才引进到新疆某大学担任讲师。2011年5月,谢某享受国家对口支援政策由新疆某大学推荐到浙江某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浙江某大学、新疆某大学、谢某签订《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约定谢某毕业后服务期8年。8月,谢某与新疆某大学签订《新疆某大学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约定学习期限为4年(2011年6月至2015年7月),毕业后工作不少于8年;如违约则需支付违约金。谢某读博期间,新疆某大学仍向其发放基本工资。四年后,谢某顺利取得浙江某大学博士毕业证、学位证。2017年3月,谢某毕业后向新疆某大学提出辞职,5月到另一高校任教。2019年11月20日,新疆某大学起诉谢某,要求其承担提前离职的违约金29万余元。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政策,在为对口支援高校单独招生、定向培养人才的同时约定最低服务期,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相悖。谢某系利用国家对西部的倾斜照顾政策由新疆某大学推荐录取,应受其读博前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所约束。其提前离职行为不仅违反了培养协议的约定,也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谢某支付新疆某大学违约金29万余元。

典型意义: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培养各类人才。人才培养,树德为先。在国家大力扶持西部偏远、落后、民族地区教育的政策背景下,很多知名高校在入学考试、人才培养等方面向对口支援地区的考生给予政策优惠。受支援地区的高校推荐学生入学后,相应地也要求考生在取得学位后为其服务一定年限。但有的考生毕业即违约,既要享受对口支援政策红利,又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不诚信行为,不值得提倡,同时,也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对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答起来

【民法典快问快答】

问:老王看中老张的一套三居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合同签订次日老张需要协助老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老张偶然听中介提起,自己的房子售价定价过低,便联系老王说房子不卖了,老王急忙找老张协商,却没有任何结果。这时老王可以( )

A.老王可以以老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B.老王可以转身离开,再买一套房;

C.老王啥也干不了,只能自认倒霉;

D.老王可以打老张。

查看答案

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老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老王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逯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