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法院为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大胆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司法改革措施落实,在财产保全业务引入保险担保机制,并出台了新乐市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业务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财产保全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由保险人为其财产保全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保函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等保持一致,为不可撤销保函。
办法还指出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的机构,需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备案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条款的保险公司。同时按照平等竞争原则,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投保公司。
新乐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要求,在财产保全业务引入保险担保机制,此举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的门槛和诉讼成本;有利于防范诉讼风险使得更多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有利于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乐法院将充分发挥保险在财产保全业务中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重拳出击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